- 大學校長遴選爭議 教部2度遭糾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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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記者陳建興/台北報導
- 2018-12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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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監察委員仉桂美(左起)、包宗和十三日下午在監察院召開記者會,就調查大學校長遴選,再度糾正教育部。 (中央社)
監委包宗和、仉桂美昨召開記者會,包宗和表示,教育部認為大學校長遴選非大學自治範圍,重監督輕自治,且對於陽明、台大校長遴選相同狀況,卻適用不同法令,嚴重傷害大學自治精神,通過再度糾正教育部。
台大校長遴選爭議,監察委員高涌誠、張武修今年八月已糾正過教育部。包宗和表示,根據教育部見解,大學僅在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的保障範圍享有自治權,自治範圍僅限於教學、研究、學習與教學有關的內部組織等。不認為大學校長遴選屬於大學自治範圍,形成重監督、輕自治思維。
調查發現,大學法九十四年修法,大學校長遴選由兩階段改為一階段,九十四年以前,第一階段選出二至三人,再送教育部圈選;修法後,遴選委員會選定校長後報教育部聘任,彰顯大學自主精神,教育部不再具有圈選權。
包宗和說,根據教育部回覆資料,修法後教育部駁回大學校長遴選結果,至今僅台大一案,因遴選程序有影響公正性瑕疵,退請重新辦理外,其餘聘任案均同意聘任。
包宗和指出,經諮詢學者專家,都認大學校長遴選應優先適用大學校長遴選辦法;法務部函示也明白指出,行政程序法雖對迴避有規定,但依大學法授權訂定的大學遴選辦法設有迴避規定,應優先適用。
仉桂美說,教育部過去長期使用的大學法不用,偏要回到行政程序法,請問原因何在?被問及教育部想採用其他法律詮釋台大案,為什麼不行,仉桂美回應,陽明和台大案都是兼職獨董的問題,兩校狀況一模一樣,而教育部卻用了不同的法源、態度和速度處理,教育部應交代為什麼同樣情況,卻適用不同條文。
仉桂美認為,教育部是適用法律機關,在陽明、台大校長遴選的相同事實上做了不同選擇,有沒有涉及恣意濫權之嫌,「這是糾正關鍵所在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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