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未違新黨選舉法 高院仍判謝啟大敗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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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記者黃必成/台北報導
- 2019-01-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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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立委謝啟大因黨費爭議喪失新黨黨主席參選資格,事後指控黨主席郁慕明修改黨章,對他提起當選無效之訴,一審判她敗訴,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,認郁的選舉方式未違反新黨選舉辦法,十六日仍判她敗訴。
謝啟大指出,郁慕明於民國九十六年黨主席任期屆滿前,主導修改黨章,排除黨主席連任僅限一次的規定,使自己可以多次連任,與人民團體法規定不符,該規定應屬無效。
謝啟大指控,新黨第八屆黨主席選舉時,她具有二十四年黨齡,卻被以入黨日期有爭議排除參選資格,導致郁慕明以同額參選並當選主席,且違反規定採取通信投票,郁慕明違法選任黨主席,已違反民主法治精神,請求確認當選黨主席無效。
郁慕明答辯指出,當選黨主席是否有效,是他與新黨間的法律關係,與謝無關;謝因重新認定黨員資格,與新黨爭執,沒有提訟資格。黨主席選任、解任或辭職,具高度自治性,應依各政黨的黨章規定。
一審認為,有關政黨組織運作等規範適用政黨法,但對於黨主席選任次數並無特別規定,屬政黨自治權限範圍,變更黨章等事項也屬內部自治事項,駁回謝的請求。
謝啟大不服提上訴,並追加起訴新黨為被告,並變更起訴聲明為,確認郁慕明和新黨之間黨主席委任關係不存在。但高院仍認為郁慕明當選黨主席並沒有違法,選舉方式也沒有違反新黨黨主席選舉罷免辦法,昨日駁回上訴。全案仍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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