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張明田套利8.6億重判15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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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記者黃必成/台北報導
- 2018-10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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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地院審理中信銀內湖購地案十一日宣判,依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將中信金前行政長張明田判刑十五年、併科罰金五億元,同案另四名被告各判刑十一年六月到十四年不等。全案仍可上訴。
民國一○一年間,中信銀擬擴充資訊機房大樓及行政大樓空間,先由中信銀總務處尋覓合適的廠辦地點,再由總務處行舍管理部人員,向張明田面報覓地個案及進度,並依其指示進行決策。
但台北地檢署查出,張明田等人未為公司謀取最大利益,反為私利,涉嫌以個人親友等人頭名義出售資產給中信銀,居中套利,將張男等五人起訴。
法院審理認為,張明田等五人明知資訊機房、行政大樓均為自用不動產,根據銀行法相關規定,均無須先由第三人購地後轉售,卻基於不法利益,違背法令及內規,使中信金控、中信商銀進行不合營業常規的不利益交易,致使中信金控、中信商銀遭受重大損害。
北院統計,在資訊機房大樓部分,中信金控、中信銀受有一億八千二百多萬元的損害;行政大樓部分,中信金控、中信銀受有六億八千一百多萬元損害。
法院審酌,張明田坐領高薪、位居高位,指示下屬為個人投資服務,混淆公私分際,圖謀個人私利達八億六千多萬元,犯後否認犯行、飾詞狡辯、惡性重大,依違反金控法的特別背信罪重判十五年。
其他四人,時任中信銀主秘陳永晉判刑十三年、中信銀行舍管理部長柯弘達判刑十二年六月、中信銀董事長室協理陳立三判刑十一年六月,張明田胞弟張明人判刑十四年、併科罰金三億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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